抗辩权限制的概念
时间:2024-06-19 02:07:56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当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更,导致债权人难以要求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另外,当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时,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保证人书面放弃了前款规定的权利,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当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更,导致债权人难以要求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2.当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时,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如果保证人书面放弃了前款规定的权利,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住所变更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住所变更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避免债务人逃避债务。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住所变更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避免债务人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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