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公司报送劳务项目审查材料时,除提供《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意见。经营公司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征求意见,统一使用《劳务项目确认申请》(附件二)。
二、经营公司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经营公司外派劳务人员凡须持《劳务人员出境证明》出境的,持如下材料向我局(对外经济合作处)申办出境证明:
1、《劳务出境证明申请》一份(附件三);同一项目开具20人以上的出境证明,申报企业按附件四的表格式样提供电子文档文件(该表也可从我委网站下载);
2、经我局审查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经营公司印章)各一份,我局留存复印件。
四、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五、各单位要设专人办理《劳务出境证明申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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