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自动投案该如何认定
时间:2023-06-22 08:31:18 4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的认定:

1、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虽然他没有表明自己是犯罪分子,但他没有逃离现场。司法机关询问时,他解释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逮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调查询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投案或者先电信投案;

5、不是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劝说后陪同投案;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7、因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特定违法行为,在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说明未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

一、什么情形可以视为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包括:1、亲首。自动、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2、托首。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陪首。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向有关机关投案;4、通缉后自首。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5、形迹可疑型自首。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或者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

二、自首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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