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自动投案的认定:
1、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犯罪分子,但没有逃离现场。司法机关询问时,解释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报案仍在现场等待,逮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调查询问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先投案或者先电信投案;
5、不是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劝说后陪同投案;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7、因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特定违法行为,在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说明未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
自动投案的认定
自动投案包括一般自动投案和视为自动投案两个类型: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并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为自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包括行为人向其单位、基层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因伤病或为减轻处罚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经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抓捕。自动投案时间必须发生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必须是基于本人意志自愿投案,必须是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犯罪事实,必须处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控制之下,同时还包含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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