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个人被警方传唤至局内接受协助调查工作,其被羁押的期限通常为二十四个小时以内,并且必须对家人进行通知。
然而,如果此事件仅涉及单纯的协助调查环节,而并未构成违法犯罪事实的话,那么被传唤人最多可在有限的二十四小时内离开拘留场所,但请注意,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协助调查行动,如刑警大队、经侦支队或禁毒大队等,他们所指称的协助调查往往针对的是已涉嫌违法犯罪的当事人。
在此种情况下,绝大多数被传唤者在经历过长达四十八小时的调查之后,都将被转移到看守所继续接受监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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