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诉讼的案件管辖原则
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多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从便于诉讼的角度出发,原告可以选择在本方住所地法院诉讼。
二、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但一方面,抚养费是一种基于父母与子女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的、持续性的、具有身份属性的债权,关乎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保障利益;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权利的行使受制于监护人的法律意识。
从保护未成年人子女权益角度出发,不能苛求未成年人子女和其监护人能够理解诉讼时效并及时行使权利,因此抚养费案件并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子女抚养问题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抚养费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审判实践中,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但有时一方为减少麻烦会提出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是否准许,法院应结合另外一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态度决定。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法院一般不宜判决一次性支付。
四、抚养费变更的条件
子女在必要时可请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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