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3-02 20:32:41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与财产保险和其他非寿险险种比较起来,寿险理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1、寿险理赔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不存在损失金额的衡量与补偿问题,自然寿险理赔中对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比例分摊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同样不适用。

2、寿险保险金给付的确定性。寿险合同一般是定额给付,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不得就保险金额进行增减。

3、寿险理赔中不存在对施救费用进行补偿的问题。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意外等原因而造成的死亡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救治措施等虽然是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但不能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人也仅对合同约定的给付金额进行给付而不承担其他费用。

通常情况下,寿险理赔要经历下列流程:接案、立案、初审、调查、理算、复核审批、结案归档七个环节。

一、寿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不得无故拒赔或进行不合理赔付。(2)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险人应本着从实的原则来进行保险核赔,而不能仅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遇到复杂赔案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后就承担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义务,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主动、迅速地采取行动,并客观、准确、合理地估算理赔金额,及时将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

二、人寿保险理赔的时效有多久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应承担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只有及时通知了保险人才有利于保险人展开调查和准确的核赔。因此,我国的《保险法》在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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