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获得商业秘密
时间:2023-04-27 18:12:10 4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10条中的第一款中的第一项规定中明示,以盗窃,胁迫或者是利诱等一系列的手段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均属于不正当获得商业秘密的方式,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同时根据第二条中的第一款,其不正当的手段,范围更广。凡是违背了资源平等公平以及诚信,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等方式获取商业机密的行为,均被认定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我国法律将予以惩罚。由此可以发现,我国法律对此有着一个大概的规定,其具体的情形则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予以分辨。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非法获取。

一般来说,就几种具体的列明的不正当方式:

1.

盗窃,这种方式,是盗窃人自认为不被持有秘密方的所有人,或者是使用者等发现方式进行窃取其秘密的行为。这种窃取可以是文件,也可以是影音,甚至其他形式。美国《侵权法重述》(1939)中,提到了几种盗窃方式,窃听电话、偷听以及其他间谍的行为,均可以被认定为是盗窃商业机密的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比方说利用计算机病毒,盗取他人电脑文件的,未经他人同意进行复制的,偷拍,偷录的行为,均可以被认定为盗窃商业机密的行为。

2.

利诱,顾名思义,以高额的报酬,良好的工作条件,或者其他的物质性的利益诱骗商业机密的所有者,使用者,甚至是知情者的,从而获取相关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口头诉述,或者是书面告知等方式。日常实践中,只要被认定为有诱惑性的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利诱以获取商业机密的行为。

3.

胁迫,这点和大家所认知的大致相同,以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利益,名誉隐私,甚至是工资职务以及其他的可以恐吓,要挟他人物质性或者精神性的事物,使得商业秘密的知情者被迫向对方透露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除上述三种行为以外,违背了正当竞争所应当保持的公平自愿,诚信,商业道德等手段,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均可以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同时,被认定了侵犯他们合法权益时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的,法院在判处对方赔偿的同时,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日常生活中,请以正当的手段进行合理的商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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