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若有一方欠下债务而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这种情况并不妨碍他们诉诸离婚法律途径。
离婚的决定性因素在于双方之间的爱情基础是否已经破碎不堪,无法再维持这段婚姻关系。
倘若配偶双方的情感纽带已经荡然无存,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那么他们便可选择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形式来结束这一段婚姻关系。
对于存在不知情现象的那一方来讲,只要他能够清晰地证明自己毫不知情且曾经借款并未用于维系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得到过对方明确同意的认可,那么他就不必为该笔债务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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