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的常见违法行为如下:直接责打学生、罚打扫卫生、罚做体育动作、罚晒太阳、罚冻、罚值日、罚超量做作业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学生缺乏自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学生也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犯错学生刀刺班主任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31日10时许,某中学学生杨某因偷拿同学手机,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写书面材料,并准备通知杨某的家长到校。杨某在材料上写下杀死某某(班主任名字)的字样交给班主任时,用水果刀刺中班主任右侧颈部,后被制止。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减轻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社会以及各方面的关心,要转变原有观念,真正学会改变和接纳存在问题的学生。解决校园暴力的最好办法是建立长效预防和救济机制。
【基本案情】2014年3月,楚某来到渠县某中学男生寝室,抢走贾某现金100元。2014年4月20日,楚某伙同郭某、雷某(二人均在逃)在渠县某中学男生寝室,抢走李某现金114元、陈某现金14元。后3人来到该中学所在镇一网吧,采取木棒和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走正在上网的该校学生张某现金120元。
【裁判结果】楚某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都是未成年人,犯罪地点在学校周围甚至是校园内。惩处罪犯不是单纯为了处罚而处罚,重要的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正确措施进行教育挽救,避免其重新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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