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于成人改名字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成人改名字的规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姓名权的侵权形式
姓名权主要有以下三种侵权形式: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其中,分析姓名权侵权方式时要注意区分盗用和冒用的区别:盗用姓名是指盗用他人的名称,但自己并不是被盗用名称的本人,例如张三盗用李四的名字,谎称自己是李四的好友,从他人手中取走属于李四的手机。而冒用主要是指本人冒充,谎称自己就是张三,从他人手中取走手机。这两种方式容易混淆,在实践中,得加以关注。
三、姓名权的侵权责任有什么
姓名权的侵权责任如下: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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