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当所提取的比例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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