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长沙市雨花区芙蓉南路涂家村的市民李某在购房过程中,就遭遇到了房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法院频向“失信”亮剑
没错!天心法院在判决房产开发商向购房户退回143.5万元房款,同时判决房产商赔偿购房户143.5万元的赔偿款并负担诉讼费用。这家失信的房产商最终将要为自己的失信行为,承担143.5万元的赔偿责任。
专家看法
律师认为,在房地产市场火爆的背景下,许多房产开发商、销售商与购房户签订合同后,随意违约现象频发。由于合同的违约金往往只是对不守诚信行为的惩罚性质,而遵守约定重信守诺的一方,因违约方的违约,遭遇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违约金同时具有的补偿作用,致使违约成本低、投机收益大。这种情形下,作为强势的一方,房产开发商屡屡违约,毫无顾忌。
律师介绍,对于“一房两卖”这样恶意的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可以制裁和遏制恶意毁约等摒弃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黄捷说。
“法院从来不是诚信建设的旁观者,而是诚信建设的主力军。近年来,天心区法院已对‘失信者’频繁亮剑!”
今年11月,天心区法院开展了“弘扬诚信、严惩失信”的专题活动。活动启动当天,天心区法院通过黄兴南路步行街中央广场周边数块大型电子显示屏,公开了52名“老赖”名单。三天后,一名执行标的达600多万元的被执行人,主动委托律师来法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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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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