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制度是对于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的一种制度,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由于其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冲突,现在已经被废止。现在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行拘留或罚款。
收容教育和坐牢区别是什么?
“坐牢”是对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后服刑的俗称,属于刑事处罚。“收容教育”属于公安机关依法施行的行政处罚。两者性质不同。但都会留下不同的“案底”。被刑事处罚的,属于有犯罪记录。被收容教育的属于有违法记录,但不属于有犯罪记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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