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能不能强制拆迁
时间:2023-05-31 15:36:02 4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法院判决能强行拆除吗?

法院判决是否可以强行拆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条例实施后,没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按照原条例作出的判决将由法院执行。根据《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审查以下三个要件:

1。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人应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主体无权向法院申请强拆。

2。赔偿决定是否仍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与“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之间存在平行关系。也就是说,当双方同时满意时,法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障碍。

3。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不搬迁。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也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如果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将失去事实依据。

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启动司法拆迁程序。二是法院拒绝执行强拆判决时该怎么办。

法院对强拆的判决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由于土地性质不同,地上房屋拆迁的执法依据也不同。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阻碍国家建设用地征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执行的前提是征收必须合法(包括程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补偿必须落实到位。国务院590号文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强拆的主要法律依据。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从《条例》第二十七条可以看出,前提是赔偿到位,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启动相应的法律保护程序。

法院执行时,可以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房屋、车辆和其他贵重财产。此外,对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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