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决定要驳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法院提出异议。由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该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责令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提出复议。
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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