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鉴定以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相关内容为标准并以此来进行划分伤残等级。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也会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一、人身保险鉴定标准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在覆盖范围方面,新标准改变了原标准以肢体残疾、关节功能丧失为主的情况,增加了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覆盖了包括神经系统、眼耳、发声和言语、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和生殖系统、运动、皮肤等结构和功能等8大门类。新增了对心脏、肺、肝、脾、胃、胰等胸腹脏器和肠结构损伤的20余种残疾状态条目;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烧伤等皮肤残疾也纳入了保障范围。此外,在残疾等级设置方面,新增加了原标准未包括的8至10级的轻度伤残保障100余项,将大幅增加对保险消费者的残疾保障程度。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一、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二、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三、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判断依据为: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三、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是怎么的?
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一共分为一到十级,符合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是一到四级为劳动力已经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到六级的劳动者为大部分的丧失劳动能力,七到十级的劳动者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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