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生证是否可以在非户籍所在地异地办理?
时间:2023-07-01 16:53:51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受国内大环境影响,现在已经没有《准生证》了,已改为《生育登记服务证》。当然,这里必须明确《准生证》是无法异地办理,要在夫妻双其中一方的户籍地,相关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办理。《生育登记服务证》的办理承袭《准生证》的流程,夫妻双方生下第一胎和第二胎时,在怀孕前后,必须在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乡或下辖村、街道或下辖居委会的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进行登记,无偿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异地办理准生证的手续是什么

1、申请

流动人口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填写一式三份的《省外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交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核查

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收到流动育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其婚育情况,同时备注说明要求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情况,其中属省内的要求户籍地对未录入信息系统的须及时录入。

3、根据核查的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1)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通过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核查无误的,即时办理登记。

(2)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同时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即时办理登记;

(3)对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且婚育情况属实的,予以登记。

(4)对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视为“难以核实其婚育情况”,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市外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承诺书》后予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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