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商号权,也叫商事名称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其商事名称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自己使用权,即商主体有使用其商事名称进行商事交易的权利;二是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其他商主体不得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事名称。只要商人拥有了某个商事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则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该种商事名称。因此商事名称权是一种绝对权。即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区别是:商标权的客体是已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来源的标志。而商号权的客体只是区分企业本身的标志,具有人身权利属性,与特定商事主体的人格、身份密切相关。取得商标权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取得商号权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商号权的特征
商号权的特征是什么?商号权具有区域性,商号登记的效力受一定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限制,除全国驰名的大企业的商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使有权之外,其他商主体的商号只能在其所有登记的某一地区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具有公开性,由于商号是商主体的名称,因此一般商号必须进行登记而予以公开,为他人知道,其中登记是公开的程序。商号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商号权是可以转让的。
三、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表现形式
所谓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商号权人与商标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使其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两者的权利冲突。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商标的商号化使用,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一部分的企业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标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这是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中的主要情形。商号的商标化使用,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号作为自己企业的商标来进行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一部分的企业将他人有一定市场声誉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号来提高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实质是利用他人商号的声誉为自己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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