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1997年某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依法成立,主要从事餐饮业服务。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又依法注册了皇城老妈(图文组合)、皇城老妈(美术字体)、老妈红(美术字体)等多个商标,并在其营业的店内使用或发放的宣传手册、手提袋、介绍卡等宣传品上使用了上述注册商标和岁岁年年,滋味如一、川人川味,蜀地蜀风、有空来皇城老妈坐坐,是缘分等广告用语。
而北方某市的皇蓉老妈火锅店成立于2001年。成立之后,皇蓉老妈火锅店在其店面外悬挂的大型广告灯箱上突出使用与皇城老妈(美术字体)注册商标字体相同的皇蓉老妈字号,并在其店内使用与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风格相似的宣传手册、手提袋、介绍卡等宣传品上,使用岁岁年年,滋味如一、川人川味,蜀地蜀风、有空来皇蓉老妈坐坐,是缘分等广告用语。
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发现皇蓉老妈火锅店的上述行为后,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广告语作品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并于2002年6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解析】
1、皇蓉老妈与皇城老妈是否近似?
答:近似。因为,皇蓉老妈字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皇城老妈都是美术字体,且仅有一字之差。
2、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吗?
答: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被告的行为会使普通消费者混淆服务的来源。
当字号权与商标专用权这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并非简单按照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该解释对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禁用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使用字号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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