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误工费谁承担
发生车辆事故导致的误工费用理应由全责方进行全额承担。
若其中任一方未能履行这一责任,那么受害方可考虑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寻求公交运输责任、全责方的意外伤害赔偿以及相关人员的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
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应获得的赔偿项目主要涵盖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辅助器具购置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保障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财产直接损失等多个方面。
针对车辆事故导致的误工费所具备的特点,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是受害人自身因其收入能力及水平高低所产生的显著差异,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差别,使得每位受害人身受伤害之后,其所失去的误工收益将表现出明显的个人差异性;
其次,关于误工费的具体计算依据,由于各行各业的特性及其相应岗位的分工不同,以及每位受害人是否为职业劳动者的现状参差不齐,同时还与收入来源的种类繁多有关,因此,对于误工费的计算基数,同样呈现出因人而异的显著特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误工费计算方法具备一定程度的推理性质。
通常情况下,我们应该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之前某个特定时间段内,其具备正常工作条件和劳动能力时所能得到的预期收入为参照标准或依据。
在此基础上估算出的该期间预期收入只能通过对某些客观数据进行分析,并消除掉对其收入造成议或减益的因素,从而得出相对准确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车辆发生事故,对方全责是否可以要误工费
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因为受伤导致耽误上班或者上班不能,那么则可以要求侵权人对受害者赔偿误工费,无论是否住院或者看病时间长短。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
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
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
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误工费谁承担”,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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