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罪和不作为罪的处理
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犯下的罪行。不作为犯罪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在判决宣告前犯罪的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犯罪,执行机关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的,移送原判决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根据规定,执行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附有关材料,移送原起诉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决人民法院处理;如果认为事实之间的差异相对重大或必要,也可以移送原起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审判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发罪犯的申诉,不得转送扣留他们。刑事申诉材料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根据需要转交。没有明确要求的,执行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转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执行机关的意见、材料或者罪犯的上诉。认为审判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原审判程序处理。如果您认为原判正确,应及时答复执行机关或申诉人。
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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