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部分)
如何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不具有该身份的人员不构成本罪;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义务;客观方面实施了民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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