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上述两条是相对应的,对于货币性资产产生的汇兑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产生的汇兑收益也是要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
全文3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