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偿:是拆迁房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人拆迁房屋,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调换的产权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
面积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人拆迁房屋,以异地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常用名词有: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易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价格补贴: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根据2001年12月27日沪价商(2001)051号文件规定: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最低补偿单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最低补偿单价2-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贴系数。补贴系数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按不底于20%的比例确定公布,每个经划定公布的区域只能设一个系数。如果价格补贴按上述公式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拆迁方式
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
拆迁补偿款;
装修补偿费;
搬家费、过渡费;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
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
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
原房补偿款;
购房补偿款;
区位补偿款;
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
原房补偿款;
建房补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
拆迁补偿款;
装修补偿费;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
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
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
停业补偿费;
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
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3、费用支付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被拆迁人的购房款,实行封闭运作;其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只能使用拆迁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他补偿费用均不得计入购房款。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作为建房费用,不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人。《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可能发生的办理农转用手续等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按前述规定将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直接支付到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或统拆统建专门帐户的,其利息归被拆迁人,在选房时由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与其结算。计息期限自资金拨入之日起,至选房之日止。计息标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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