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借款纠纷案,被告李某被判偿还原告新疆某公司10万元借款,李某之妻——被告葛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夫妇之子系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2006年3月不幸罹患重病,同年11月去世。期间,为了救治儿子,被告夫妇曾向原告公司借款10万元。当时,被告李某出具了借条,内容系借到原告公司人民币壹拾×元整。事后,原告公司催要借款未果,为此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中,原告公司除了提供了借条原件之外,还向法院提交了被告李某出具借条之前向原告公司申请借款的申请书,申请书中,李某申请金额为10万元。被告李某则先是辩称10万元借款是原告公司为其子治病的支出,不属于被告的个人借款,后又矢口否认上述说法,坚称借条内容是人民币壹拾伍元整,是自己到儿子单位宿舍拿东西时,为搭出租车所借。针对借条中的×,到底是伍还是万的疑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核实,但鉴定结论认为:借条不具备检验条件。
法院审理后,综合分析李某陈述、医院证词及相关调查情况,认定李某的陈述前后矛盾,违背基本常理,因此不予采信。同时,借条虽为李某出具,但葛某作为李某的妻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债务,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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