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需要若干人担保,但不必全部担保。
2。根据同一法律行为,多人不需要担保,只要多人担保同一部分债务即可。其他担保合同无效,不影响共同担保人之一的担保责任。这一特点在根据个别法律行为设立共同担保时尤为明显。即使在保证人错误地认为无效的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订立了一份或者数份个别保证合同,其有效性也不受无效保证合同有效性的影响,除非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现有保证人承担责任。同一法律行为成立的若干人中,有一人的保证无效的,除该人的保证以每人负责为条件外,其他保证仍然有效。这与一些国家的理论一致,即多担保人担保债务是多个债务的重叠。即使承认共同担保人有分享权,由于分享权是基于所有担保人对同一债务负有责任的事实,在行使分享权之前,可以认为共同担保人负有连带责任。根据法学理论,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是无效的。如果其余部分的有效性不受影响,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多个担保人共同担保的情况并不多见,可以理解为“以每个人的责任为条件共同担保”;[8]同时,债权人要求多个担保人为其债权提供担保的原因是为了增加其债权的担保权。如果一项担保被认为无效,其他担保则无效,这显然与债权人的利益相冲突,不符合债权人设立共同担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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