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的公积金能否用于购买女婿的房产?
时间:2023-08-15 14:32:42 2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般而言,女婿买房可以使用丈母娘的公积金。具体的政策,可以咨询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男方买房登记在准丈母娘名下

40多岁曾先生和20多岁肖小姐曾经是情侣,从2007年到2009年一直同居。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亲罗女士年纪还要大,而曾先生、肖小姐、罗女士在同一屋檐下住了3年,感情纠葛十分复杂。

据曾先生说,为了结婚,曾先生出资15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买房准备结婚用,另外还出资8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回江西老家购买房产。而这套结婚用房却登记到了罗女士的名下,因为罗女士担心女儿吃亏,坚持将房产先登记在她的名下,由她看着房子,以此监督男方。于是问题来了,买房后半年,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难以维系,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那房子怎么办呢?最终,曾先生一纸诉状把肖小姐、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和购房余款。

法院最终支持曾先生的诉求,判决涉案房产归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罗女士返还购房余款90万余元及利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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