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实施传唤、拘传、拘留以及逮捕等强制措施所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接到投诉或报案后,公安机关需要到异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如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以及讯问等侦查活动时,应提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办案协作请求,并在获得其协助后方可进行,若条件不允许,也可委托所在地公安机关代为履行;
(2)对于需要跨地区执行传唤和拘传的情况,合作地公安机关有义务给予必要的协助,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被安全传送到本地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场所接受询问,或送往其居住地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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