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状况下,若事故责任认定书超过了法定的三天期限,便无法进行复议。
依据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明确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或者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如当事人持有异议,应自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提交正式的书面复议申请。
针对同一事故的复议申请,仅能进行一次。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确有证据证实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则可能会得到特别处理,但此类情况相对罕见,并且需要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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