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补偿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的损失
时间:2023-07-02 14:32:56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可分为出租人违约和出租人违约两种情况,需要分别处理:

1、出租人违约,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出租人后悔不出租房屋,或者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拒绝解除合同,要求继续租赁;如果被迫退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应赔偿承租人的实际损失,包括装修折旧、可能的收入损失等,但这些都需要证明。如果出租人拒绝维修,承租人有权自行维修,并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2、如果承租人违反合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延期支付租金。根据合同,出租人有权要求继续支付租金,甚至终止租赁合同。第二,承租人提前退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并继续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未能履行终止合同的程序,承租人可以要求继续支付租金。例如,如果一家购物中心的租户直接搬走,没有履行终止合同的程序,即使租户不使用房屋,他仍然需要支付由此产生的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计算标准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来计算。但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地调整。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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