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婚姻自由权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益。
它所指的是实体当事人在社会因素的影响下,遵照自身意愿去决定婚姻大事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力。
这种自主性包括选择是否步入婚姻殿堂以及在遇到不合适时作出理智地分手抉择等方面。
具体来说,婚姻自由囊括了结婚的自主选择权和合法解除婚约的自由权力这两个重要方面。
民事权利,则是国家基于保障人民正常生活和维护其基本权益而赋予公民的各项权益范围及其能够采取一定行动或者拒绝进行特定行为以实现某种特定权益的主观能动性。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婚姻自由权被纳入到了民事权利之列之中,并明确规定应当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任何方式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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