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拆除手续
时间:2023-04-05 20:30:14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第二,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其次,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决定程序。

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也是有法定程序的,如果没有按照程序就进行强拆是属于违法的,可以提起诉讼维权。对于在建违章建筑拆除程序,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而已经建成的违章建筑的拆除则要复杂的多。

首先,执法部门发现、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立案查处。

其次,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主动出示证件,作出调查笔录。

再次,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最后,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之后才可以强制拆除。

一、违章建筑拆除是否有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违章建筑必须多久拆除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处理。

第4条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5条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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