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肇事者为多人且多方均在住所地、以及常见居久之地的所在人民法院占有司法诠释权,此时如原告率先发起诉讼,则应由前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对于普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若被告人住所地与其常见居久之地不相符合,则须由常见居久之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诠释权。
而针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的民事诉讼案件,同样应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若同一讼案中的几个被告人住所地、以及常见居久之地均位于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之内时,那么各个公民法院在该案例中都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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