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主需向所属单位或者自己亲自提出报废申请;
2.提交报废申请之后,单位代理人或是个人需携带报废车辆汽车行车证(或其复印件)以及交车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前往市金属回收总公司进行车辆交接并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在车辆经过检验获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车主需要带上该证明、行车证及车牌等相关文件,前往市车管所办理户籍注销业务。
在此过程中,车主还需凭借《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交通局和运管处办理养路费以及营运费的注销固定资产手续。
退而言之,车管所会开具一份《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给出示,随后车主也需要携带此份证明书同时办理销养路费等与车辆有关的其他相关手续。
至此,整个报废手续就告圆满结束了。
另外值得强调的是,依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车辆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如欲再次购买新的车辆并进行新车入户时,可按照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有车辆的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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