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离婚调解案件516起成功劝和283对
时间:2023-04-05 15:02:53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了解,惜缘调解室由济阳县民政局提供,约30平方米,调解室门口即是婚姻登记窗口。调解室的装修及办公设施由县司法局提供。调解室办案经费和调解员工资从列入财政预算的调解经费中支出。对调解成功的一般案件给予50-100元补贴,复杂案件给予100-200元的补贴,由济阳县司法局按照既定的考核办法以办案补贴的方式兑现给调解员。以多调多补不调不补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方式来保障惜缘调解室的长期有效运转。

据济阳一帆法律服务所主任艾强介绍,惜缘调解室2015年上半年成立,成立近一年来,已受理离婚调解案件516起,成功劝和283对前来离婚的夫妻,调解成功率超过一半。

根据济阳县婚姻登记处的统计显示,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全县结婚和离婚的比率以每年3个百分点的速率呈持续上升态势,而2015年下半年该比率从上半年的36.03%下降到了33.57%。今年前5个月该比率又下降到了29.48%。另外从济阳县法院了解到,今年前5个月法院受理的因婚姻引发的诉讼案件同比下降了13.1%。

“这些数据有力说明了惜缘调解室在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艾强告诉记者。

一、离婚诉讼调解的介绍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二、调解属于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吗

属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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