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超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时效是多久?
时间:2023-06-17 21:43:13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多次超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时效是多久?

行政处罚是永久记录的,不会过期的,医师超范围行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即改正;医师超范围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超科目、超范围实质上就是无证行医,因为,每一个专业的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必须持有本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了专业范围也就是处于无证行医的状态。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谁?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案件经办人必须是取得岗位资格的消防监督员,严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其他人员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永久的,不会过期,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必须是法律、法规中明确确定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以是行政处罚的主体,但必须是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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