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有报废车但找不到,可按以下几种情况到相应地点开具机动车灭失证明:
1、因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毁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出具因灭失证明。
2、因失火造成车辆损毁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灭失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灭失证明。
4、因偷盗造成车辆灭失的,报案后未追回,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所或公安部门出具灭失证明
名下报废车找不到了怎么销户
一、名下报废车找不到了怎么销户
1、名下报废车找不到了销户需分情况考虑,考虑情况如下:
(1)因失窃的话,先去失窃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后,一般3-6个月,仍找不到车,公安机关会开具证明,可以携带证明去车管所注销;
(2)因为经济纠纷,造成车辆不在手中的话,去法院起诉,拿到判决书去车管所销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二、车辆报废手续流程是什么
车辆报废手续流程如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全文9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