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救济一共分为三类,一类是社会救济,一类是私力救济,还有一类是公力救济。
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
在实践中,如果公司并不履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程序,即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满足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时,公司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基于公司合并效率优先,兼顾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原则,公司未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时,并不能导致公司合并无效,也不产生妨碍公司合并的进程。但是异议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强制要求公司为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里,赔偿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投票同意作出违法决议的股东、董事,以及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清偿、担保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不过这些人中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德国公司改组法第25条规定,合并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有义务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因合并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要求公司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是避免公司不履行保护公司债权人最有利的方式,这也是公司相关人员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立案部门。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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