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并不会对子女权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抚养相关费用可无需支付;
若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未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该方如出现以下任意情形,均可不支付抚养费,除此之外,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向子女支持抚养费用的义务:
(1)给予方由于长期身体虚弱或失去劳动力且缺乏经济收入,以致无法按照原来协议或裁决中的承诺提供抚养费,然而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已经具备抚养能力,能有效地承担起抚养责任。
(2)给予方因为触犯法律并正在执刑中或是被劳教,导致失去了经济能力,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然而,当他们重新获得自由,并且有了稳定的经济来源之后,就应该按照原来的协议或裁决,继续给予抚养费。
(3)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再婚,其新配偶有能力承担子女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
在此情况下,原本应该承担主要抚养义务的一方所需要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可能会适当降低。
但是,若新配偶并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那么生父或生母的抚养费支付比例仍然不得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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