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上访不会触犯刑法,合法诉求是公民的权益。
但是借信访为名,肆意妄为,进行滋事,在公共场所多次起哄闹事,并随意殴打他人,以发泄个人不满情绪,严重危害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
正常的上访不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如果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一、寻衅滋事罪最轻怎么判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就是说它的内容比较宽泛而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所以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比较困难。一般来说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比较轻我不知道是指寻衅滋事行为本身比较轻,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后的罪行比较轻,
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批捕是谁决定的
1、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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