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保险标的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灭失。保险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限额内取代被保险人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索赔。保险人的权利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而寿险中没有代位求偿权。这是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显著区别之一。这种差异是由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造成的。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也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因此,财产保险适用赔偿原则,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后,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可以转让。寿险合同的标的物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其价值无法确定。人寿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该金额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同意的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或身体与财产不同,因此不可能转让权利,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也不能获得任何权利。因此,寿险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追偿,即寿险保险人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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