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因非法开采行为导致矿产资源遭受损失的情况,如果其所涉财产价值达到或超过五万元人民币,即可被认定为“对矿产资源的破坏”。
倘若非法开采活动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已达七万元人民币,则很有可能触犯非法采矿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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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3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非法采矿”主要包括四种形式:
无证采矿、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擅自开采保护矿种、越界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在五万元以上就会被立案追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名需要经过国家行政管理单位三令五申责令,来作为前置程序,仍不停止才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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