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实际的个体状况评定,骨盆骨折可能被评定为五级至七级伤残等级,这取决于个体伤势的严重程度。
骨盆骨折的具体程度各异,若仅是轻度骨折,则通常可评定为七级伤残;
然而,若骨折部位出现局部骨碎裂现象,并且伴随有局部骨盆结构的改变,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损伤将较为严重,通常会被评定为五级伤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