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进行仲裁机构的地位和性质不同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民间仲裁是指由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性质的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对纠纷所进行的仲裁。其是民间性质的。这些仲裁机构多为商会等民间组织筹建,不具有官方身份,不是代表国家实施解决争议的行为。民间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其必要条件是争议事项涉及的权益的可处分性。即对于争议涉及的实体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
行政仲裁是指由行政机关或附设于行政机关的专门机构依行政权力对纠纷所进行的仲裁。行政仲裁与民间仲裁相比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1?仲裁机构为行政机关或附设于行政机关的专门机构。
2?仲裁不体现当事人的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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