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和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务。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关系,但劳务支付的事实发生在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实施前,劳务派遣制度一直处于默默无闻的状态,普遍没有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制度虽有12条规定,但实施后,劳务派遣制度并没有衰落,反而愈演愈烈。宽泛的法律规范难以应付现实中雇主逃避责任的各种方式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隐性就业是指通过伪造与事实不符的表面现象,以掩盖或扭曲劳动关系,限制或削弱法律保护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逃避司法管辖、提供社会保障和偷税漏税
超市(商场)销售人员的隐性就业情况最为明显。表面上看,促销员一般由供应商招聘,派往超市(商场)推销自己的产品,他们是供应商的员工。但实际上,促销员在工作期间主要由超市(商场)管理。他们穿着超市(商场)统一的工作服和超市(商场)业务员的工作证。超市(商场)的销售人员也介绍了这三种方式:利用关联公司,一些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到不同的关联企业工作,或者将劳动关系和实际用工情况划分到不同的关联企业,以降低劳动力成本,混淆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后,多家单位相互推卸责任,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困难,有几种不同的方式,第一种是“张冠李戴”:劳动者明明在a公司工作,但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上盖有B公司的印章,二是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人事调动混淆劳动关系,三是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合同管理”封锁劳动关系,四是一套人和品牌,这使得工人不可能知道自己是哪家公司的雇员。四:租赁合同,单位出租某个部门或整个合同,以提高生产力和经济效益,这在目前是很普遍的,但其招工是为了与用人单位或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引起了很多纠纷,在我们收集的案例中,有的是企业承包给其他企业,有的是承包给个人,有的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无论采用何种承包方式,发生纠纷后,承包企业拒绝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将劳动者推给承包租赁公司或个人,或认为劳动者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独立承包人”
,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现在出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却将员工的社保“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的情况。目前,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允许一些相关机构协助企业或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社保关系能否直接以代办公司的名义运行,还是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单位的名义运行,目前尚不清楚,这就为就业和保险分为两类的现象打开了方便之门。一旦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就会遇到劳动关系不清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根本不能承包工程;另一方面,它们几乎可以在任何建筑工地上看到。承包商主导的劳动力在建筑劳动力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承包商的存在使承包商与建筑公司的关系复杂化。目前尚不清楚农民工是与建筑公司有劳动关系,还是与承包商有家庭关系
20世纪80年代,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当时,由于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经营范围和待遇不同,大量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其他单位从事经济活动。私家车挂靠公司运营,也是因为公共交通运营的监管。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所属人员和所属单位的权利义务就会发生纠葛。如果司机只是车主的雇员,交通公司在发生事故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向私人车主索取赔偿显然面临很大风险,因为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在劳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享有比服务提供者更多的权利。比如,职工拖欠工资,不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而且有权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劳动用工关系中,拖欠劳务费的,只能要求对方在违约期间支付劳务费和利息。劳动关系一经建立,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用工关系中,合同期满或者工作完成后,双方的关系自然终止。正是由于这些特殊保护,一些用人单位强烈否认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后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企业主动解除或者被动终止经营资格,劳动合同将被终止。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主动注销公司,或者故意利用法律漏洞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因为工人往往不知道这一点,不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们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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