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授权组织不履行行政合同,可以要求该组织赔偿吗
根据宪法和行政法的传统理论,国家的行政权只能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处罚权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出的不利处分,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着眼,更应该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来行使,因此,行政处罚法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但是,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都在加强,行政管理范围在日益扩大。
虽然在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扩张的同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数量也相应地膨胀,但仍然赶不上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时,行政管理专业性、技术性的日益加强,行政机关的已难以满足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而且,由于编制和经费的限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数量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除了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外,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的授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将某些行政处罚权授予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经过授权,该组织取得了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因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授权的直接后果是被授权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具有行政机关的地位。因此,授权必须慎重,行政处罚法把行政处罚权的授权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规章不得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从授权的规范性文件的位阶上加以控制,体现了行政处罚权授权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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