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开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被调查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见附件2)的存根联上受理登记,当场阅核有关材料或者经社区民警核实,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证明事项”栏内如实填写,对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签注“至签发之日前未发现XXX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加盖公安派出所调查章,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交当事人联,当场答复申请单位。对单位发函调查的,按照上述程序在七个工作日内复函。存根联及有关材料予以存档。
2、因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职业,开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程序。
公证部门向被调查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存根联上受理登记,并开具《派出所受理室办事回执单(见附件3)。经社区民警核实后,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证明事项”栏内如实填写,对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签注“至签发之日前未发现XXX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加盖公安派出所调查章,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交当事人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存根联及有关材料予以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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