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受传统做法的影响,我国会计中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列示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主要包括:(1)持有至到期投资在重分类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2)除减值损失和减值准备外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
(3)采用公允价值模型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将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折算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除净损益外,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应当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承担的股份;(5)发行可转换债券、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6)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价差。
上述资本公积(1)-(5)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利得或损失,在相关资产出售、转让、债券转股时予以冲减。如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原入账的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将原入账的资本公积转入其他营业收入。第(6)项中的资本公积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考虑。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具有交易实质的,不确认损益。由此可见,直接会计资本公积的损益主要是由于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差异所致。(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根据新的所得税法,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性资产和存货,均按历史成本计税。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在持有资产期间增加或者减少资产价值,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但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除外。第六项资本公积属于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新所得税法在“特别纳税调整”中作了规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税法规定,无论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均按实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实收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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