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撤销缓刑裁定书是怎样
时间:2023-04-25 15:22:54 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不予撤销缓刑裁定书是怎样

罪犯李云华,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2016年5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6)川1529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云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四川省屏山县司法局于2017年3月1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李云华的缓刑,并于2017年3月20日补充了相关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屏山县司法局提出罪犯李云华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脱管一个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对罪犯李云华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6)川1529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云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罪犯李云华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自2016年6月3日罪犯李云华纳入四川省屏山县司法局书楼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告知应接受监督管理。

在社区矫正期间,因罪犯李云华自到司法所报到之日起,一直未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报到,未按时参加学习、劳动,于2016年8月5日对李云华给予警告一次。警告后,李云华对其错误有深刻认识,能按时接听电话,按时报到,四川省屏山县司法局没有将其管理等级调整为严管。2017年2月13日吕某在屏山县看见过李云华,刘某1于2016年2中旬的一天也在屏山看见过李云华。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四川省屏山县司法局经协查,协查的单位电话联系上罪犯李云华,该罪犯称目前外出打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本院(2016)川1529刑初41号刑事判决及执行通知书证实,李云华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

2、入矫询问笔录及询问笔录证实,自2016年6月3日罪犯李云华纳入四川省屏山县司法局书楼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告知应接受监督管理。

3、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决定书、送达回执证实,罪犯李云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自到司法所报到之日起,一直未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报到,未按时参加学习、劳动,于2016年8月5日被警告一次。

4、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申请书、四川省屏山县人民屏检执检建[2017]3号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证实,四川省屏山县司法局依法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罪犯李云华申请撤销缓刑的情况。

5、协查函及回复、李某、黄某证言证实,四川省屏山县司法局在辖区内查找罪犯李云华的情况,在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电话联系过李云华,称在外打工;黄某在2016年11月看见过李云华,李某在2017年春节期间在街上看见过李云华。

6、刘某2证言,证实认识李云华,在2017年2月中旬在屏山县屏山镇快乐老家(茶房)喝茶时见过李云华。平时在街上看见也要打个招呼。

7、吕某证言,证实认识李云华,李云华住在他开的小店对面,2017年2月13日看见李云华提着包,称要出去打工,两、三个月以后回来。

本院认为,四川省屏山县司法局提出罪犯李云华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脱管一个月,经查,证人刘某2、吕某均证实在2月中旬见过李云华,协查回复情况表明电话联系过李云华,故罪犯李云华并不是下落不明,其四川省屏山县司法局提出撤销缓刑的事实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提请撤销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云华不予撤销缓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华

审判员陈林

代理审判员周霞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晓红

二、撤销缓刑的条件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缓刑、假释社区矫员列情形由居住同级司行政机关向原裁判民院提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

(1)违反民院禁止令情节严重;

(2)未按规定间报或者接受社区矫期间脱离监管超月;

(3)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治安管理处罚仍改;

(4)受司行政机关三警告仍改;

三、撤销缓刑应注意的问题

1、撤销缓刑的管辖问题

实践中,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可能涉及原作出缓刑裁判的法院、审判新罪的法院,当两者属于异地非同一,以及作出原缓刑裁判的是上级法院而审判新罪的是下级法院时,该如何处理?

有观点认为撤销缓刑应当统一由原作出缓刑生效裁判的法院来管辖,理由是基于刑事审判中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

对此,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撤销缓刑的性质。我国的缓刑制度采取的是执行犹豫主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原判处的主刑暂缓执行,没有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撤销缓刑是根据考验期内出现的新情况,改变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不涉及原判定罪和量刑。

因此,撤销缓刑案件究竟是由原作出缓刑裁判的法院还是由审判新罪的法院管辖不涉及刑事审判中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的违反问题。

2、撤销缓刑后的数罪并罚和刑期折抵

《刑法》第77条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作出明确规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就有关刑期的折抵,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具体前罪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之后依照《刑法》第44条或者第47条的规定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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